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不含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在产地/组货地海关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申请人指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等。 二、申请人办理检验检疫申请,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合同、发票、授...
07月08日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海关总署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境邮递物品业务的海关推广应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以下简称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寄件人(以下简称收寄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查询进出境邮递物品通关状态,使用办理平台提供的政策指南和辅助工具。收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办理进境邮递物品补充申报、税款支付、税款复核、退税、退运等业务。 二、办理平台同步开放6个客户端,均设有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专区,收寄件人可在任一客户端以个人身份实名注册登录。具体渠道如下: 移动端:“掌上单一窗口”APP、“掌...
06月24日
中国电子口岸客户端控件使用的证书将于2025年6月29日到期,到期后客户端控件将无法正常使用。为避免影响业务,请用户于2025年6月28日24时前将控件更新至1.5.53版本,更新方法如下: 方法一:点击“开始”菜单->“中国电子口岸客户端控件”->“检查更新”,并依照提示信息操作。 方法二:点击电脑屏幕右下角弹出的客户端控件提示框中的“更新”按钮。 方法三:自行下载安装包,下载地址【点此链接】。 特此通知。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25年6月20日
06月24日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要求,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来自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以及其他保税业务的,应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开设专...
06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维护国门安全,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该通关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两步申报”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国海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6日起实施,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第216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
06月19日
6月4日(明天)15点至17点宣城综服平台将进行网络升级改造,届时会造成出入口网络中断,跨境电商申报及回执业务将会受到影响,请各应用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宣城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2025年6月3日
06月03日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商品范围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品。实施上述措施的商品分别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
05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库存商品销毁和进出口商品退运监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区域中心)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退运的可以申请销毁处置: (一)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 (二)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的; (四)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 (六)其他无法内销情形的。 本公告销毁处置情形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
05月09日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结合前期试点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主要内容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指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境外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该境外旅客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离境退税业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04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下简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的单证,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被海关接受的行为。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适用本规定...
04月01日